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457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昆明泛亚林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