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8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麻冚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24-1号二单元二楼1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