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辖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信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8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软件园观日路属于厦门市湖里区管辖,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属于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辖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与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审 判 员 陈丽英
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