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4号之一
原告: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伯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王万凤,经理。
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9.60元,已减半收取计8,134.80元,由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春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