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04号
起诉人: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0层11111。
法定代表人:林伯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电博,北京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收到起诉人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和***商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超付工程款2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104.6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KWL-2020-205),我公司支付了超过29%工程款。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产品及施工符合质量要求,若因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设备部件更换、工期延迟以及相关费用增加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对上述款项在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乙方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多次整改后,仍不合格,并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自2021年7月至今被起诉人非法组织所谓的“工人”闹访达65次以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并组织非法人员闹访,起诉人忍无可忍,只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被起诉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按合同履行,对超付的工程款应当予以返还。因被起诉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需对所有存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因施工进度严重延迟,造成起诉人无法整体验收,造成回款损失;因被起诉人不能提供运维,造成起诉人需要重新另寻运维公司进行运维,综合上述原因,被起诉人应返还超付工程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4.6万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且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订立。工程名称为:和田市视频监控三期+四期点位工程实施项目,工程地点为:和田市内,详见附件一,《施工点位信息表》。双方在诉争合同中对该工程的工程概况、工期、价款、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质保及运维服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项下的案由,依法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的工程建设地点不在本院辖区,虽然诉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解决”,但因该约定违背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起诉人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经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合众思壮时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北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