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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抗1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汉族。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汉族。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志强,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1号4层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1241035D。
法定代表人:郭信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忠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戴志强、原审被告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黄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504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泉检民(行)监[2019]3505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启帆
书 记 员 陈雨思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