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多恭**种植专业合作社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5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多恭**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周项村姜圩组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多恭**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