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41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社区***东村央赣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常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