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41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社区***东村央赣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常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