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141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柳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悦东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N3LCF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垈万兴路86-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689179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柳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