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128号 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