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274号
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奎屯华清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阿克塔木4幢3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华清池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2023年6月19日,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计4172元(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淑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