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3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岩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菏兰***城24幢01**010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岩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7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6434.2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1、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依法于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房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3、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并询问其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经实施了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