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源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5952536H),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南段西侧星城18号楼1门36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汇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9420780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渡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35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盛源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汇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