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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63189号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号。

法定代表人:冯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杰,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加富,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艺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424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峰,经理。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加富、北京星艺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任军鹰

人民陪审员   朱德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