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63189号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号。
法定代表人:冯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杰,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加富,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艺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424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峰,经理。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加富、北京星艺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任军鹰
人民陪审员 朱德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