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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左岸风(南京)影视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左岸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730号之一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号。
法定代表人:冯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洪勇,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岸风(南京)影视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00690408117C,住所地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左岸电影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891MA1MBKPJ8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亿丰时代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岸风(南京)影视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左岸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7元,减半收取17183.5元,由原告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淮
人民陪审员  陈彦兮
人民陪审员  曹从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