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9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万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6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292.2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兑付。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