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171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对原告黄日柑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被告”,“被申请人”黄日柑应为“原告”。现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被申请人”黄日柑补正为“原告”,裁定结果为“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