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青8601行初331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