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22民初122号
原告: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8.96元,由绥滨县春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宫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