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滨县宏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22民初218号
原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38委。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男,系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男,系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绥滨县宏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滨县宏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紫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