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0502民初816号 原告:**,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办事处星盛社区主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38委(岭东水库附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文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于2023年4月13日来院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烨齐公司给付工程款13000元;2、诉讼费用由烨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我爱人是***,受雇于***,***拖欠***工资款13000元,2019年3月28日,***、***、王长谛代表烨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于2022年10月24日去世,因烨齐公司未将劳务费结清,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