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0502民初816号
原告:**,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办事处星盛社区主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38委(岭东水库附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文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于2023年4月13日来院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烨齐公司给付工程款13000元;2、诉讼费用由烨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我爱人是***,受雇于***,***拖欠***工资款13000元,2019年3月28日,***、***、王长谛代表烨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于2022年10月24日去世,因烨齐公司未将劳务费结清,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