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双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保365号
申请人: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19号3413室。
法定代表人:崔德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林甸县。
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3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9年12月17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向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22份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4056937.50元的冻结(合同编号和名称详见明细)。本案财产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民初3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玉庆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兆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