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
法定代表人:崔德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审被告:吕天云,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审被告:顾小龙,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审被告:许志峰,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审被告:林禹,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审被告:刘力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审被告:王士敏,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天云、顾小龙、许志峰、林禹、刘力军、王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962810.5元及利息。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清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指定人
员付款是向被上诉人履行出借义务,被上诉人应依法偿还借款本息。被上诉人和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是否结算与上诉人无关,且时至今日,上诉人未收到任何工程结算款,被上诉人亦未偿还本息。
被上诉人**未到庭未答辩。
原审被告吕天云述称: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顾小龙述称:与其无关,不应对其提起诉讼。
原审被告许志峰未到庭未表述意见。
原审被告林禹未到庭未表述意见。
原审被告刘力军未到庭未表述意见。
原审被告王士敏未到庭未表述意见。
中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62810.50元及利息(计息自2018年6月1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博公司与被告**及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吕天云、顾小龙、许志峰、林禹、刘力军、王士敏系实际施工人,原告中博公司向被告吕天云、顾小龙、许志峰、林禹、刘力军、王士敏等人拨付的案涉款项系垫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并非民间借贷纠纷。由原告中博公司草拟打印,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款承诺书第三条约定“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完毕后,由中博公司从剩余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剩余的结算款金额不够偿还中博公司垫付给**工程款,差额部分由**个人偿还。**应在三日之内补齐差额。”第五条约定“此垫付款项为以上所有工程项目的终结款(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剩余工程款全部结回中博公司与承诺人无关。如剩余工程款不够偿还中博公司,承诺人将自行偿还,如承诺人无力偿还,双方承诺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原告中博公司在未与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结算完毕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工程款违反双方约定,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中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5元,退还原告中博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博公司与**及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吕天云、顾小龙、许志峰、林禹、刘力军、王士敏系实际施工人,原告中博公司向被告吕天云、顾小龙、许志峰、林禹、刘力军、王士敏等人拨付的案涉款项系垫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中博公司与**签订有借款承诺书,其中第三条约定“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完毕后,由中博公司从剩余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剩余的结算款金额不够偿还中博公司垫付给**工程款,差额部分由**个人偿还。**应在三日之内补齐差额。”第五条约定
“此垫付款项为以上所有工程项目的终结款(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剩余工程款全部结回中博公司与承诺人无关。如剩余工程款不够偿还中博公司,承诺人将自行偿还,如承诺人无力偿还,双方承诺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中博公司尚未与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博公司在未与建设集团油建二公司结算完毕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丛海彬
审 判 员 李美鸥
审 判 员 金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乐乐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