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276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一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福,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庆市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计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同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