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2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通乡路西侧司法局道北。
法定代表人:张彦,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波,男,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哈绥公路与延川大街交叉口东北角鼎龙综合楼**4门。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影,女,该公司法务部专员。
上诉人**富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富与肇源县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肇源县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不明;同时对于**富作为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工程款数额等事实未能查清,至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袁力民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