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29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哈绥公路与延川大街交叉口东北角鼎龙综合楼**4门。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0)黑0622执29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