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2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哈绥公路与延川大街交叉口东北角鼎龙综合楼**4门。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至肇源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开户名称:肇源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
开户账号:95×××8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