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2927号执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哈绥公路与延川大街交叉口东北角鼎龙综合楼**4门。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张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