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堌集镇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1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1721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现该案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东成
人民陪审员  张百燕
人民陪审员  陈公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