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1755号
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堌集镇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1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汪满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