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604号
原告:济南正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B座30809室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AKP4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磐石街道办事处沙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FA3CJ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固集镇***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正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正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正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