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02号
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学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堌集镇刘寨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21)**不动产权第0027751号、0027714号、0027716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21)**不动产权第0027751号、0027714号、0027716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