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0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学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堌集镇刘寨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3)鲁1721民初2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21)**不动产权第0××1号、0××4号、0××6号房产。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亦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登记在申请人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21)**不动产权第0××1号、0××4号、0××6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