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学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堌集镇刘寨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