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学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C0G1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堌集镇刘寨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6285667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