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田明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巨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勃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