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田明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巨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勃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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