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23)陕0881民初2464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陕0881执保1006号执行裁定书中将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以驳回原告的起诉结案并已生效。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