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2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工商小区****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