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2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工商小区****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