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民终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益民二区1号综合楼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原审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27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以加盖天源公司公章、***签名的工票为依据要求天源公司给付运费款15,400.00元,***与天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与天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天源公司是否应支付***运费款15,400.00元,以上事实原审未予查清。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对公章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27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漠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