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

申请人: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河**。

法定代表人:侍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781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