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
申请人: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河**。
法定代表人:侍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781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