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23号
申请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工路100号125-022。
法定代表人:侍兴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825.0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825.0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葛 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