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5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工路100号1205-022。
法定代表人:侍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固城村汶泗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6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5元,由上诉人山东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杨建义
审判员 崔岩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