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18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军,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安如,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涛。
原告**与被告***、本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祥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太艳
书 记 员 尹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