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利亚陶瓷彩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利亚陶瓷彩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利亚陶瓷彩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366295-6,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路集中区青岛路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红光大厦290楼A座12楼1门。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236436-8,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3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22-5号。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号哈尔滨三利亚陶瓷彩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执行费13004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