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2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志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谷志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透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043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志明申请再审称:谷志明与透平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至今,一直依照公司的安排与指标进行工作,透平公司支付谷志明劳动报酬并为谷志明缴纳社会保险。因透平公司的原因,导致谷志明无法正常工作,亦未依照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本案不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透平公司拖欠工资既不是政府部门造成的,也不是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导致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革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文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1982年谷志明到透平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透平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透平公司安排谷志明放假待岗,至今未安排其继续工作。2008年3月10日,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作出哈透改字(2008)第1号《关于自愿参加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请示》,记载:目前,隶属于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有两个,分别是01lydyh01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01lydyh01、01lydyh01哈尔滨透平设备总厂01lydyh01,这两个分支机构是透平集团公司领导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将随集团公司参加本次厂办大集体的企业改革。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2008年3月20日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01lydyh01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01lydyh01,该表已经透平公司主管部门、市国资监管部门及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将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列入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范围。2014年12月17日,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作出《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对01lydyh01不在岗人员安置01lydyh01和01lydyh01社会保险情况及接续办法01lydyh01。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国资分配(2015)333号01lydyh01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01lydyh01。同年6月10日,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作出01lydyh01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01lydyh01。2015年9月,谷志明向哈尔滨市番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0月12日,该委员会作出哈香劳人仲不字(2015)第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谷志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谷志明于1982年起与透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8年透平公司安排谷志明放假待岗,至今未安排继续工作。依照国办发(2011)18号及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文件,经透平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审批,经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已将哈尔滨透平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透平公司、哈尔滨透平设备总厂列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2015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国资分配(2015)333号,即《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01lydyh01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01lydyh01现本案透平公司已列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谷志明与透平厂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驳回谷志明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志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闫谦逊代理审判员吕一由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