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01069号
原告: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威,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书。
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计2119元。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