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80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建文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恩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因无法联系被执行公司相关人员,本院依法对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及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已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没有营业场所及工作人员,且该公司尚有案件在其他法院未执行完毕。经与申请方沟通,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找到被执行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本院依法释明,申请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恩利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铁亮
审判员 梁传斌
审判员 吴文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