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强,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喜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伟华
审 判 员 李 鑫
审 判 员 王 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莉志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