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84613P,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五里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勇。
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4745383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牡丹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1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毅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纪培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