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破申3号
申请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84613P),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胜,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2161428A),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海达公司申请,以北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为由,作出(2019)浙0211执恢18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北欧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北欧公司就上述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案不应移送破产审查。第一,北欧公司尚未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形。北欧公司资产目前价值超过13亿元,而本金负债仅为8.2亿元。第二,移送破产审查将影响北欧公司正常经营及园区内众多外资企业的稳定性,目前北欧公司与案外公司洽谈投资合作。债权人可按债转股方式平稳过渡。第三,北欧公司资产属于可变现,可通过司法拍卖清偿所欠海达公司款项。
本院查明:北欧公司于2002年9月9日登记设立,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注册资本3738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工业园区的形象策划、物业管理;自有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国际经济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结算;商务服务;翻译服务;办公设备、装配和物流设备、生产设备租赁服务;一般商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及其制品、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纺织品、工艺品(除金银饰品)、灯具及其零配件、汽车零配件及办公用品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法定代表人为陈立毅。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本院(2016)浙0211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北欧公司偿还原告海达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6416666.67元,以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清偿被告北欧公司分期履行,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2000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利息10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该笔10000000元款项先支付至2016年6月30日止所欠利息,剩余部分归还本金),自2016年第4季度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支付尚欠利息(即于2016年10月20日支付尚欠利息,以此类推),自2017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被告北欧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前三期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即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2000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利息10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则原告海达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北欧公司立即偿还尚欠本金,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北欧公司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前三期付款义务,而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第四期以后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即自2016年第4季度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支付尚欠利息,自2017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原告海达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北欧公司立即偿还尚欠本金,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8%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四、若被告北欧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三项之还款义务,原告海达公司有权以被告北欧公司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海达公司就上述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浙0211执1093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北欧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海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211执恢184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北欧公司现有财产为其房地产,以北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4件,执行标的额为7.6亿元(尚不含涉诉未进行执行的本金2.98亿元),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欧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海达公司具有申请北欧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北欧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可以认定北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海达公司申请北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北欧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北欧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北欧工业园破产重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圆
代书记员 高青青
附:镇政办发(2019)59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欧工业园破产重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