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8461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五里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勇。
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6142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1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毅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纪培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